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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醞釀提前「佔中」 七一後香港局勢再緊張





香港法律界6月27日發起黑衣靜默遊行,抗議中共國務院新聞辦發表的白皮書,有1800人參與,是歷次遊行最多,多個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走在遊行的最前列。(潘在殊/大紀元)
(記者林怡、李逸香港報道)
香港政府7月10日突然通知立法會,將在下星期二(7月15日)向立法會交代政改首階段諮詢報告。香港司法界最權威機構之一的大律師公會繼上月強硬反駁中共白皮書後,7月11日再次發表聲明,強調縱使政府認為某些政改方案與《基本法》不符,也不應簡單以某個建議不符基本法就拒絕接受,或建議中央予以否定,間接呼籲報告吸納公民提名。
泛民主派及學界表明無懼打壓,稱若中共人大常委下月一意孤行扼殺真普選,會發動佔中、罷工及罷課等全面抗爭。英國政府則在最新的香港年報中,呼籲應該讓港人有真正選擇政改路向。

法律不應成為挫敗公眾期望的手段
大律師公會聲明表示,公民提名在技術上不符《基本法》,但簡單地排斥這些方案、不再就這些方案做任何事,這樣做的話是不負責任(irresponsible),政府應該積極考慮某些政改方案在《基本法》以外是否合理,亦需要向公眾解釋不考慮建議的原因,到底是出於政治原因還是其他。
聲明稱,如果政府不試圖考慮這些方案背後的理據和目標,看看能否將方案內容置於基本法框架之下,那就是錯用和濫用法治概念,法律只變成管治者用來挫敗公眾期望、而非用來尊重、推動和滿足公民期望的手段。
聲明還強調,政府應該以其它符合《基本法》的方法,考慮將獲廣泛歡迎的建議吸納在內,應確保在提名上有最大選民參與的概念,並同意任何方案也要令選民能夠「自由選擇候選人」;而供選民選擇的候選人,無論在數目還是在政治上,都應有多元光譜。

不點名批評港府斷章取義
聲明又提到,公會在4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是就《基本法》整體考慮而撰寫,任何人士選擇性地抽取意見書部份內容斷章取義,絕不公道;任何參與政改方案發展的人士,若只引用公會部份意見以支持或合理化其立場,卻沒有恰當地援引或考慮意見書內相關法律事宜上的意見,就是大錯特錯,並重申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只限於提名特首候選人,不應決定特首選舉結果。
創立於1949年的香港大律師公會,為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亦是香港法律界最權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機構之一,在港人心目中有崇高地位。
在中共江派6月10日拋出白皮書的第二天,大律師公會就措辭嚴厲地發表聲明,逐點聲明白皮書的謬誤,重申捍衛司法獨立,引起外界的廣泛關注。公會在聲明中強調,法治在香港社會以及文明社會當中,內容遠遠超出「依法辦事」及「依法施政」,還包含司法獨立;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關於本港自治範圍內條款,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一部份;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法院毋須聽命於任何人等的「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
6月27日,香港法律界發起黑衣遊行,抗議中共國新辦發表白皮書破壞「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超過1800人參加,是歷年來同類遊行人數最多,多個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走在遊行的最前列。
而公民提名的特首選舉方案,在之前的和平佔領中環「6.22全民投票」中得到超過71萬的市民投票支持,在7月1日超過51萬市民參與的大遊行中也普遍得到支持。

公會發聲明因不忿被港府利用
曾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認為,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是針對早前的意見書被政府利用、斷章取義,感到忍無可忍而向政府抗議,「『谷住道氣』(憋住氣),因為被他冤枉了這麼久。他又不肯將兩個多月前的意見書整份來理解和閱讀,所以(公會)覺得有一個需要,在特區政府提交報告給人大常委之前,作一個澄清和立此存照,不要被特區政府借其『過橋』。」
他表示,大律師公會4月份發表的意見書提到公民提名未必可兼容於《基本法》45條,政府只取出這部份指公會反對公民提名,但事實上意見書內亦有指提名委員會不能作為篩選工具,應讓市民有真正選擇,政府卻隻字不提,是以偏概全。「(政府)非常不誠實的閱讀大律師公會之前的意見書,(大律師公會)現在要澄清。」
他又說,由於根據基本法第45條,2017的特首選舉是最終安排,因此香港民間對今次政改特別關注,「如果現在不去講清楚我們不要篩選,我們要做真老闆,有真正選擇,恐怕再遲點我們想說都說不了。如果屆時真的有一個安排,要好像過去三屆那樣,由中央政府篩選一些好像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之類的人,我們就一眶眼淚。」梁家傑促請港府如實反映港人對沒有篩選的真普選的訴求。
另一位公會前主席、民主派元老李柱銘認為,大律師公會新一份聲明有正面作用,批評政府過往引用大律師公會4月底發表的立場書時「講一些不講一些」。曾任基本法草委的李柱銘表示,提名產生應有多種不同方法,政府應各方面都講清楚,表明不同方法,不是北京說甚麼就是甚麼,然後就宣佈公民提名違法。李柱銘又說,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4月時表述絕大部份都是正確,唯一看法有分歧是,他認為公民提名符合《基本法》,只是不符合中央的意思。

李柱銘與陳方安生訪英爭普選
此外,前政務司司長、香港2020召集人陳方安生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應英國皇家國際事務研究所邀請,7月12日將啟程訪問英國,在下星期會向英國政府官員及國會議員講述港人對政改的訴求。
李柱銘表示,有心理準備會被中央政府批評,「現時特區政府只是中共想它說甚麼便說甚麼……如果真的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怎樣需要我們去英國?預計到它(中央政府)會罵,如果怕他罵便不去,我怎對得起香港人。」
李柱銘與陳方安生4月曾經到美加訪問,介紹香港在中共打壓下人權自由不斷收縮的社會狀況,獲得美國與副總統拜登等政要接見,被中共外交部和中共喉舌不斷攻擊。

英國籲讓港人有選擇權
英國政府7月10日公佈最新一期提交國會的香港半年報告書,內容涵蓋了政治、經濟及政制發展等廣泛事項。外相夏偉林在報告提到香港的將來對英國非常重要,英國作為中英聯合聲名的簽署國,與香港在多個領域有緊密連繫,重申香港仍是英國最重要的國際合作夥伴之一。
在香港政改諮詢方面,夏偉林深信維護香港優勢的最佳方法,是回應香港市民的訴求,在符合《基本法》的框架下邁向普選。他認為世上沒有任何完美的普選模式,重點在於任何方案都應予港人一個真正選擇。

民間提前「佔中」港府戒備
作為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主席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7月10日邀請8個公務員團體代表會面。綜合與會者消息,林鄭月娥於席間表明政改諮詢報告出台後必定會引起社會爭議,「有人會不滿意」,甚至有人的反應會比較激烈,屆時會對公務員造成影響,呼籲各團體要有心理準備。她又高度讚揚警隊在七一遊行和學界佔中的清場處理手法。
學聯、學民思潮、真普聯一眾成員同晚開會討論「佔領中環」事宜,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表示,由於預計今年8月人大常委會將發出批覆,為特首普選制訂篩選框架,多個團體決定若框架不符合國際標準,計劃最快在8月底進行全港抗爭行動,除了會考慮佔領中環,也會考慮堵塞全港主要路段,包圍政府建築物;到9月再發起全港大專生罷課,及全港大罷工。目前正等待佔中三子的決定。
「和平佔中」起人朱耀明7月11日在電台中表示,面對佔中投票和51萬人遊行,政府卻以拘捕遊行市民作回應,令前景變得悲觀和無奈;若政改結果悲觀,最壞打算將於8月佔中。若政府拒絕與他們談判和對話,有可能在本月進行不合作運動。
他強調,「和平佔中」舉辦的全民投票有79萬人參與,希望政改三人組在公佈報告前,能與他們會面。朱表示,他們已向政改三人組提出邀約,但迄今未獲回應。他又表示,佔中三子還估計他們可能在參與佔中前被捕,會考慮設後備指揮。◇

附: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 《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
1. 根據近日的廣泛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即將交代政改諮詢之結果,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行政長官以下統稱為「香港特區政府」) 將正式向中央提交有關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之報告。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為「大律師公會」)藉此機會,因應最近事態發展,向香港特區政府重申一些非常重要的觀點。
2. 大律師公會於2014年4月28日發表回應諮詢文件之意見書(以下簡稱為「意見書」)是依據對所有相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文整體地詮釋而擬定。意見書也必須整份閱讀和理解。任何人士選擇性地抽取意見書某一部份來斷章取義,絕不公道。任何參與制定上列兩個選舉辦法的發展之人士,若只引用部份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作為支持或確立自己立場的理據,而沒有正確地提述、參考和充份考慮意見書內關於其他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便大錯特錯。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有人只提及法律不允許以某一種方法去達成某個目標,而未有同時說出原來法律容許用另一種方法達成同一目標,這說法並不全面,甚至可能有誤導成份。
3. 即使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某一個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符,香港特區政府也不能以該建議不符合基本法為由,斷然拒絕,或建議中央否定或排除該建議,然後袖手旁觀,這是十分不負責任的做法。在此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正面地考慮和研究有沒有其他合符基本法框架下的方法,可讓該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背後的目標和理念,得以實現和彰顯。
4. 大律師公會特別指出,雖然一個藉收集足夠選民提名便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建議在技術上不符基本法(因基本法規定候選人須透過提名委員會提名),但是該建議背後的目標和理念是為了確保提名過程有最高限度的選民參與。這目標和理念完完全全可在基本法下的「提名委員會」的概念之內落實。大律師公會提交之意見書已提出這一點,香港特區政府不能忽視。在不影響前述意見的一般效力的前提下,大律師公會特意指出,基本法第45條的條文的言詞廣泛和沒有限制性,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和經「民主程序」提名,大律師公會也在此再一次重申意見書中第37至39和第57段。
5. 假若已考慮到上列各項,但基於任何政治或其他原因或苦衷,香港特區政府未能提出其他合符基本法框架下的方法去實現上述目標和理念,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向公眾解釋原因。
6. 若香港特區政府只以基本法為由,只以「此路不通」的消極態度拒絕或建議擱置廣受支持的政改建議,而又不主動嘗試探索出路,研究有關建議目標和理念能否在基本法框架下實現,大律師公會認為這做法是「誤用」及「濫用」法治概念,法律淪為管治者用以挫敗公眾期望的工具,而非用來尊重、促成和貫徹公眾的期望。
7. 最後,大律師公會希望重申意見書的立場,向香港特區政府強調:(1)由於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只限於提名,它不能決定行政長官選舉的結果,這不是提名委員會的職能和目的;(2)既然依據基本法45(2)條提述的目標而訂明的選舉的方法、計劃或安排關乎香港永久性居民行使其享有的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一般而言,他們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和機會,那麼設計和制訂出來的選舉規則應當確保符合投票資格的人,能有對『候選人的自由選擇』,而供選民選擇的候選人,無論在數目還是在政治上,都應是多元的,而且涵蓋整個政治光譜的。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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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轉自:

★大紀元2014年07月12日訊(責任編輯: 何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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