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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鎮壓反革命運動」是中共建政後第一次大規模殺戮運動。對象是內戰留在大陸的失敗者,包括國民政府的原黨政軍體制人員及「階級敵人」。毛曾宣稱鎮反「殺了七十萬人」包含有知識分子。本文作者係中共省級公安幹部,材料均有史料依據。本文翔實記述1950—1951鎮反運動在毛澤東的親自指揮下,如何無法無天、按比例、按數字殺人的決策內幕。鎮反殺人數已超過四年內戰國共軍隊的死亡數。而毛的嗜血本性至死不改。

●中共史料顯示:鎮反運動,全國大規模殺人,就是毛在1950 年雙十那天一夜制定文件,然後各地按毛的指令開展殺人比賽
        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公安部一共召開過十四次全國公安會議。這些會議大都是在毛澤東親自關心、指導下召開的。尤其是1951年五月十日至十五日在北京召開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更是在毛澤東直接領導下召開的,傾注了他非常大的精力。會議通過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初稿是由彭真、羅瑞卿主持起草,但是毛澤東看了以後很不滿意,親自修改了四遍,把原稿改得面目全非,所以這個決議實際上是毛澤東親自寫的。
        公安部原來計畫於一九五一年六、七月間召開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匯報、總結自「雙十」指示下達以來,全國各地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情況,總結、交流經 驗,佈置第二階段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的任務。但是,在五月初,毛澤東把羅瑞卿叫去,明確告訴他,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必須馬上緊急召開,不能等到六、七月份。按照毛澤東的指示,會議提前於五月十日召開了,會議通過了《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五月十六日,中共中央批轉了這個決議,要求「全黨全軍均必須堅決地完全地照此實行」。
        一九五八年,羅瑞卿在第九次全國公安會議上,總結建國以來九年公安工作時說:「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是我們公安工作歷史上一次有重要意義的會議,也是我 們黨的歷史上一次有重要意義的會議。因為這次會議對於鞏固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的成績,防止和及時糾正錯誤,起(到)了決定性作用。而且對於整個肅反鬥爭來說,我們所以能在短時間內,相當徹底地肅清了反革命殘餘勢力,而又沒有犯擴大化錯誤,這次會議也是一個決定的關鍵」。
        羅瑞卿如此高度評價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是因為和毛澤東親自起草的《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下稱「決議」)的內容直接有關。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決議」的主要內容,就能一目了然。

決議要求控制殺人比例
        「決議」明確要求:將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緊急加以收縮、休整,在四個月時間之內,除進行現行破壞活動的反革命分子必須及時捕、辦外,暫停捕人、殺人;殺反革命分子的數量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內,即占總人口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一左右,最高不能突破千分之二;將捕人批准權由縣一級,收歸到地委、專署一級;將殺人批准權由地委、專署一級收回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並且規定,今後捕人、殺人要遵照以下原則:凡是界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是界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殺反革命的原則是:對於有血債或有其他嚴重的罪行(如強姦婦女等)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和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必須堅決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決議」特別要求對於在共產黨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人民解放軍系統內,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內清理出來的應當判處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處決十分之一、二為原則,其餘十分之八、九均應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決議」還佈置了清理積案,組織對罪犯勞動改造,為國家創造財富等其他內容。
        「決議」為什麼要對正在轟轟烈烈進行的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緊急剎車呢?那是因為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開展以來,短短幾個月時間內就已經逮捕了二百多萬人,殺了五十多萬人。進入五月份,大規模捕人、殺人還在繼續進行,其勢頭沒有絲毫減弱的跡象,而領導鎮反運動的各級黨、政、軍幹部中,特別是地專和縣以下幹部,普遍彌漫著多捕、多殺的情緒,草率捕人、殺人,不少地方已經捕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人、殺了一些可殺可不殺的人(據調查均約占三分之一左右),甚至錯捕、錯殺了一些人。如不緊急剎車,將會有更多的人被錯捕、錯殺,後果將不堪設想。



●這是近幾年才流出的鎮反行刑照片。毛一手操縱的鎮反完全是違反國際公法的超級大屠殺,國共內戰雙方總共也沒有死70 萬人!是虐殺俘虜,也是濫殺無辜。
鎮反四個月殺人五十萬
        關於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捕人、殺人資料,公安部常務副部長徐子榮1954年1月在一個報告中說:鎮反運動以來,全國共捕了262萬餘名,其中殺掉反革命分子71.2萬餘名,關了129萬餘名,先後管制了120萬人,教育釋放3.8萬餘名。徐子榮說的是第一次大規模鎮反運動中 捕人、殺人總的資料。而第一次大規模鎮反運動進行了3年,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50-10至1951-9;第二階段為1951-10至1952-9;第三階段為1952-10至1953年底。根據公安部門統計,第一階段殺人數量約佔整個鎮反運動中殺人量的75%,按71.2萬人計算,即有54.3萬多人,主要是在一九五一年二、三、四、五幾個月內被處決的。因為鎮壓反革命運動從「雙十」指示(1950-10-10)下發起,實際執行時間是從1951年1月開始,而高潮在二、三、四、五四個月,六至九四個月是收縮、休整期,要求暫停捕人、殺人(現行除外)。所以在鎮反運動開始在短短幾個月時間裡就殺了五十多萬人,超過國、共雙方在內戰中三大戰役(遼沈、平津和淮海戰役)中在戰場上戰死的人數總和,實在令人震驚(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史》記載,解放戰爭四年間,我軍陣亡約三十萬,國民黨軍隊陣亡四十萬,國共相加大約七十萬。其中遼沈、平津和淮海三大戰役,國 共雙方戰死人數為四十多萬)。
        當時全國黨、政、軍領導都在忙著殺人,而且是急急忙忙地殺人,有的人前一天被抓,第二天、甚至當天就被槍斃,夜裡被抓,白天槍斃,如果繼續這樣搞下去,將會出大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在指揮鎮反運動的黨、政、軍各級領導幹部中,普遍彌漫著左的情緒,要求多捕人,多殺人,如果不及時糾正這種思想傾向,鎮壓反革命運動就會走向邪路。毛澤東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明確指出:「殺人不能太多,殺得太多了,喪失社會同情,喪失了勞動力」。

鎮反大批殺人風源於毛澤東
        那麼,草率從事,大捕、大殺,錯捕、錯殺這一股風是怎麼刮起來的呢?從根本上講是中央。在鎮壓反革命運動初期一些領導人束手束腳,對反革命現行破壞活動打擊不力,毛澤東批評了「寬大無邊」這一傾向。中共中央在《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中明確指出:「在鎮壓反革命問題上發生了嚴重的右的偏向,以致有大批的首要的怙惡不悛的在解放後甚至在經過寬大處理後仍然繼續為惡的反革命分子,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同時,「雙十」指示也明確指出,為了防止「左」的傾向,必須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防止逼供信,嚴禁肉刑。
        在如何開展這樣一場大規模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保證運動健康發展問題上,中央和毛澤東都沒有提出過操作性很強的有效措施,仍然採用革命戰爭時期打仗的辦法、群眾運動的辦法來代替運用法律的辦法。中共中央在1949年初,就宣佈廢除「六法全書」,而此後又沒有制定新的法律加以替代,政務院稍後雖然出台了《懲治反革命條例》,但那都是些實體性的不易掌握的原則規定,沒有任何程式性的規定,所以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實際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完全靠中央文件和最高領導人、主要是毛澤東的指示辦事。而毛澤東在具體領導鎮反運動上,仍然沿襲革命戰爭年代指揮戰爭的辦法,在捕、殺人問題上,下指標、定任務、定時間,主觀臆斷,急於求成,不斷地發出指示,要求某地、某時必須逮捕多少人、必須殺多少人。雖然「雙十指示」要求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要「重證據而不輕信口 供」,「判處死刑時,黨內必須經過省委、大市委、區黨委及受委託的地委批准」。但是在毛澤東指定的時間、任務、指標面前,這些規定都不可能執行,而捕人、 殺人批准許可權也被最高領導毛澤東給下放了。

毛親自向各地下達殺人指標
        下面讓我們來具體看看中央、主要是毛澤東是如何下命令指導鎮反的:
        1951年一月十七日,毛澤東在接到中南局轉來的駐紮在湘西27軍的鎮反報告,該報告說,在湘西21個縣,僅僅駐軍部隊就已經處決了匪首、惡霸、特務四千六百餘人,並準備由地方政府再殺一批。毛澤東批示道:「這個處置是很必要的」,並強調「特別是那些土匪猖獗,惡霸甚多,特務集中的地方,要大殺幾批」,要求「各地務必抓緊照此辦理」。一月二十二日,毛澤東電告華南分局、廣東省委負責人說:「你們已殺了三千七百多,這很好,再殺三、四千人」,「今年可以殺八、九千人為目標」。一月二十九日,公安部對中南軍政委員會報告說湖北省已經逮捕一九八二三人,其中在省級機關內部逮捕了一百六十人。公安部在報告上批注:「如此內外不分地實施逮捕,容易引起廣大幹部恐慌和思想波動」。毛澤東看了以後,批評公安部:「湖北做得很好,不要去潑冷水」。2月5日,中央西北局報告說:兩個月已經逮捕五千多人,殺了五百多人,雖然總體看殺得不狠,處理緩慢;但是執行鎮反計畫一定要求穩,批准殺人一律在省上(這是「雙十」指示的要求—筆者)。毛澤東看後批示道:「對判死刑者,輕則經專署批准執行即可」。上行下效。很多地方把殺人批准權由專署一級進一步下放到縣一級。
        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對判處死刑的人,不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罪行來定罪量刑,確定該不該殺,而是根據人口比例,要求某地、某市必須殺多少人,這是最大的荒謬 之處。毛澤東最初要求,殺人比例要達到當地人口總數千分之零點五,嚴重的地方,要達到當地人口總數千分之一;以後他又說個別地方可以突破,但不超過千分之 一點五,最多不要超過千分之二。 

毛指示上海南京要多殺大殺
        1951年二月中旬,毛澤東直接電告上海、南京兩市委負責人說:「上海是一個六百萬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二萬餘人僅殺二百餘人的情況,我認為一九五一年一年之內至少應當殺掉罪惡大的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及(道)會門頭子三千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要殺掉一千五百人左右。這個數字是否妥當,請你們加以斟酌。南京方面,據2月3日柯慶施同志給饒漱石同志的電報,已殺七十二人,擬再殺一千五百人,這個數目太少。南京是一個五十萬人口的大城市,國民黨的首都,應殺的反動分子似不止二千餘人」,「南京殺人太少,應在南京多殺」!
        1951年二月二日,政務院出台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毛澤東立即指示北京、天津、青島、上海、南京、廣州、武漢、重慶及各省會城市,說這些地方「是反革命組織的重要巢穴,必須有計劃地佈置偵察和逮捕。在幾個月內,大殺幾批罪大有據的反革命分子」。
        1951年二月十七日,北京市在羅瑞卿的直接領導、指揮下,一夜之間逮捕六百七十五人,第二天(18日)公開槍決五十八人;3月7日夜又逮捕一千零五十人,25日公開槍決一百九十九人。毛澤東充分肯定北京的做法。為貫徹毛澤東的指示,3月初天津市委上報說在已經處決了一百五十人的基礎上,擬再處決一千五百人。毛澤東說:「我希望上海、南京、青島、廣州、武漢及其他大城市、中等城市,都有一個幾個月至今年年底的切實的鎮反計畫。人民說,殺反革命比下 一場透雨還痛快。我希望各大城市、中等城市,都能大殺幾批反革命。」
        上海市委根據毛澤東「大殺幾批反革命」的一再督促、指示,向中央報告說:「上海決心在已經逮捕了一千零六十八人、處死一百多人的基礎上,再放手逮捕一萬人,殺三千人,關四千人,管(制)三千人。」毛澤東對上海市委糾正在捕、殺人問題上謹小慎微的態度,準備大捕、大殺的計畫,給予充分肯定。他立即致電上海市委:「如果你們能逮捕萬餘,殺掉三千,將對各地城市的鎮反工作發生很大的推動作用。你們注意在逮捕後迅速審訊,大約在半個月內就應該殺掉第一批,然後每隔若干天判處一批。」於是,上海市委在4月27日一天逮捕八千三百五十九人,僅隔三天,4月30日一天就處決二百八十五人,5月9日再處決二十八人。「決議」發佈後,由於慣性作用,上海大規模捕人、殺人沒有能立即停止下來,6月15日一天又處決了二百八十四人,以後每隔幾天就槍斃一批人,少則幾十 名,多則一百四五十名。

黃克誠提議收縮鎮反毛不理睬
        由於毛澤東的督促、鼓動,捕、殺人出現失控狀況,有的地方要求突破中央提出的捕人、殺人控制指標,尤其是殺人指標。貴州省委提出殺人數應達到總人口千分之三才能解決問題。西南、華南也要求突破指標。到1951年5月初,廣東、廣西兩省已經逮捕十八萬(188679)餘人,處決了五萬七千(57032)餘人,其中廣東4月1個月即處決一萬(10488)餘人。到四月底,華東地區共逮捕了三十五萬(358000)餘人,處決了十萬(108400)餘人,占人口總數千分之零點七八;中南地區到五月上旬,殺人超 過二十萬,接近人口總數千分之一點五。
這種捕、殺無序的情況,引起一些地方黨委的注意。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前夕,中共山東分局即下發通知,規定,「山東無論在農村,無論在城市,鎮反殺的比例數,均應低於千分之一為妥」。(因為山東已經進行了土地改革,在土改中已經殺了不少地主、惡霸,加起來早已超過千分之一的指標—筆者)湖南省委書記黃克誠3月23日向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報告說:「目前已個別發生逮捕範圍擴大,處理方式簡單的情況——且現已開始牽涉內部(地下黨、企業、政府、機關),與隱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鬥爭,更需要精細」,「我們擬即收縮—捕殺範圍加以限制,更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鬥爭。」他是最早提出鎮反收縮、限制捕殺範圍的省委領導。
        但是毛澤東沒有理睬。接著,中南局在四月中旬命令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四省停止大捕、大殺,並把處決人犯批准權收歸省委。但是,收效甚微。命令下達後, 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內,從四月下旬到五月中旬,中南局這四個省又處死了五萬多人,且大多數沒有經過省委批准。由此看來,解鈴還需系鈴人。要糾正大捕、大殺的 無序狀況,還得毛澤東親自出馬,發指示糾正才能見效。

殺人失控欲剎車難以執行
        毛澤東對殺人越來越多而且已經失控的狀況開始感到擔憂。4月20日,他致電各中央局書記,要求控制殺人比例:「雖然二月中央會議決定先規定殺人數以人口千分之零點五為準,但是現在西南已達到千分之一,中南和華東的某些省亦達到千分之一,個別地方已超過。一般地看來,華東、中南、西南三大區似乎均須超過千分之一的比例,才能解決問題。但是,超過太多似乎不妥。柳州專區要殺千分之五,顯然是錯誤的。貴州省委要求殺千分之三,我也感覺多了。我有這樣一種想法,即可以超過千分之一,但不要超過的太多,不要規定一般以千分之二為標準。而(應)將許多犯人列為無期徒刑,離開本縣,由國家分批集中,從事築路、修河、墾荒、造屋等生產事業。例如西南區準備再殺的六萬人,殺掉三萬左右以平民憤,而將其餘的三萬人左右分批集中生產」,「如果以人口千分之零點五計算,西南、中南、華東三區就有十五萬人以上,是一批很大的生產力」(就是說,如果這三區按原來計畫殺人比例控制在千分之零點五,就可以少殺十五萬人以上,而實際上都超過千分之一,如果達到千分之一點五,則多殺三十萬人—筆者)。
        「貴州省委要求再殺二萬二千至二萬五千,我們可以允許他們再殺一萬多一點,留下一萬多不殺,已經超過千分之二的比例,已是按照貴州這樣的特殊情況辦事,已經算得準和狠了」(以特殊情況為由,允許貴州突破千分之二的比例指標,那麼就意味著其他地方突破指標多殺也沒有關係,糾正錯誤不堅決—筆者)。接著,他電告華南分局領導人:「根據華南已殺五萬七千多,現押犯人尚有十六萬多的情況,華南兩省一市(廣東、廣西和廣州市—筆者)和豫、鄂、湘、贛一樣,從六月一日起,停止捕人四個月,集中力量清理積案,總結經驗,教育幹部」。由於允許貴州突 破指標,他的這一指示,華南兩省一市也不會堅決執行。
        毛澤東這時感到光有他的批示、電報還不足以制止這一股強勁的捕人、殺人風,必須立即開會,把地方「諸侯」找來,當面親自佈置剎車,否則將會有更多的人頭落地。
        「決議」一出臺,中央立即轉發,電告各地,大規模的捕人、殺人風,才得到初步遏制。但是,由於慣性作用,會後有些地方仍然捕、殺了一些不應該捕、殺的人。如華東地區1951年5月統計共拘捕人犯三十五萬八千名,殺了十萬(100840)餘名;到了1951年10月份統計數字是:捕了四十六萬(468385)餘名,殺了十三萬餘(139435)名,這就意味著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後幾個月裡又逮捕了十一萬人,處決了四萬人人,所謂停止捕人、殺人四個月,打了一個大折扣。但是,隨著《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的逐步貫徹,各地捕、殺人的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全國實際捕、殺人數字在鎮壓反革命運動第二、第三階段兩年時間裡 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總數只有1951年初那幾個月捕人、殺人數字的四分之一左右,顯然,「決議」起到的作用是肯定無疑的。

毛時代的運動都是鎮反運動
        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已經過去六十年,有很多經驗教訓可以總結。經過多年的戰爭,人民需要休養生息。新政權建立後,當政者應該採取寬容的政策,儘量彌合社會裂痕,贏得社會各界的擁護和支持,除非是非殺不可的人,不要輕易殺掉。日本侵華戰爭中遺留下來的一千一百零七名戰犯,他們每個人給中國人民造成的災難都是前所未有的,可他們在戰犯管理所,受到良好待遇,幾年後就被特赦回國,而國內那些普通反革命,如果沒有血債,沒有嚴重現行破壞活動,為什麼就不能給他們一條活路,非要殺掉呢?!如貴州省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八十一個縣的縣長,在人民解放軍解放貴州時,有的起義、有的投誠,有的被捕後釋放,個別的還給他們安排了工作,大多數人已經做了處理。可是,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一片喊殺聲中,被全部殺掉。
        難道他們的罪行比日本戰犯罪行還大?對判處死刑的人,為什麼要那麼草率?安徽省桐城縣擬將十六名反革命處死,報安慶地委審批,地委審查全部否決,退回來。縣公安局看到地委回文,以為同意,竟沒有拆開看批文內容,將十六人拉到刑場槍決。這十六人中有五個偽保長,四個三青團區分部委員,三個憲兵,二個一貫道壇主,六個地主。十六個人沒有一個人有血債、沒有強姦婦女的行為。事後檢查,有十一個人連逮捕條件都不夠,必須立即釋放。阜陽專區在槍斃幾個惡霸地主時,把同他們睡過覺的幾個「破鞋」也給槍斃了,其罪行是「不爭氣,給勞動人民丟了臉」。還有那些被錯殺的無辜的人,如很多從事地下工作的人,提著腦袋幹革命,躲過國民黨特務無數次追殺倖存下來,卻被自己人給殺了,更是讓人匪夷所思。
        由於沒有認真總結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的經驗教訓,在以後開展的歷次政治運動中,一再重複這些錯誤,給中國人民帶來巨大災難。第一次大規模鎮壓反革命運動過後,接著是內部肅反,農業合作化和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運動,反右派鬥爭,大躍進運動,「四清」運動,在這些政治運動中,公安部門根據中央要求,都要佈置對敵鬥爭的內容,把鎮壓反革命作為推動這些政治運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所以一九七六年前,我國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一直沒有真正停止過,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出臺「公安六條」、清理階級隊伍、一打三反、專案審查等,還在繼續鎮壓反革命,同樣,都不按任何法律程式辦事,完全是無法無天,使中國人民一次 又一次受到極大的摧殘與傷害。

(作者: 尹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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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號入座的邪教鑑別法。
(作者為安徽省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本文原載《炎黃春秋》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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