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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共政協疑放風:不撐林鄭即反中央!(網路圖片)
林鄭月娥一月中在與媒體高層的閉門會議時,談及參選行政長官的原因,是防止有中央「不任命」的參選人獲勝,觸發香港憲政危機,她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才決定出選。上述經媒體報道後,各方大表驚訝。另一位參選人胡國興批評林鄭之言是「極不君子的行為,儼如在黑箱裡發暗箭打擊對手,甚至有違反選舉規則之嫌」,要求林鄭清楚說明她所指的到底是什麼人。為了平息風波,林鄭月娥其後辯稱,自己的言論「引來了一些誤會,我感到非常不好意思」,強調只是「事實陳述」,絕對沒有批評、評論今次特首選舉的任何參選人,也不是用來形容自己。經喬曉陽、李飛等一再篡改《基本法》後孕育的怪胎「中央不任命論」這一抵觸基本法的偽命題,經北京和香港官員「謊言的多次重覆,似乎成了『真理』」,深植港人心中,甚至有些行政長官參選人亦被誤導。鑒於偽命題「中央不任命論」以及衍生的所謂行政長官選舉產生後,中央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中央實質任命權等對本次「小圈子」選舉或今後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都會造成嚴重干擾,必須溯本窮源以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為試金石,澄清事實明辨是非。
人大常委○七年篡改《基本法》
事實勝於雄辯,無論是中英聯合聲明和整部《基本法》及其附件中,根本沒有出現過抵觸《基本法》的所謂「中央不任命論」以及衍生的行政長官選舉產生後,「中央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和中央實質任命權等片言隻語沒有正式法律依據,中央人民政府如何「依法」對香港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作出「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的決定呢?
中英聯合聲明第四條:「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及其附件一,共有三處提及香港行政長官任命。第十五條:「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據此,行政長官在香港不論是通過選舉委員會「小圈子」或普選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順理成章。
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繼二○○四年四月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整改三部曲篡改成「五部曲」後,接著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由喬曉陽等起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下稱「普選決定」),明目張膽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法律規定,篡改成「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普選決定」將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的行政長官通過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篡改為「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報」一字的篡改,失之毫釐謬以千里,於是「中央不任命論」、「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等抵觸《基本法》的偽命題以訛傳訛在香港和大陸如水銀瀉地隨處滲透。《基本法》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國家主席明令公佈的重要法律,其全部文字、詞句、條款甚至標點符號,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本無權作任何修改,更遑論蓄意篡改。
中央拒任命當選特首將引發憲政危機
如果中央人民政府拒絕任命香港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香港勢必舉行第二次行政長官選舉,倘若選出的行政長官仍「不合朕意」,中央人民政府可能再次運用「可以不任命權」,香港於是會舉行第三、四、五次特首選舉,直至結果「深合朕意」為止。屆時,香港將引發憲政危機:因為在再次「選舉」行政長官期間,上一屆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任期已滿,新一屆行政長官和主要政府官員又無法產生,香港將出現無政府狀態!這一切都證明「中央不任命論」的違法及脫離現實。
政壇左派老將、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談論林鄭月娥、曾俊華、胡國興、葉劉淑儀四位行政長官參選人時說,四位都屬建制派,當選後中央不會拒絕任命。對此,筆者不予認同。二○一二年梁振英、唐英年競選行政長官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劉延東風塵僕僕趕到深圳,公然違反香港「選舉法」向建制派選委面授機宜,致使梁振英以六八九票「當選」。同屬建制派,尚有親疏嫡庶之分,唐英年可以擔任政務司司長,或落選後以全國政協常委作安慰獎,但不能當行政長官。
故此林鄭月娥的所謂「事實陳述」乃謊言重覆,來源於抵觸《基本法》的「中央不任命論」等偽命題;至於她決定參選行政長官的言論,是不是「用來形容自己」,可謂瞎子吃餛飩,滋味只自知!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來源轉自:
【2017年3月號 爭鳴總473期 四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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