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專政,難有法治
         中共將在今年十月份召開四中全會,核心議題主推法治。依法治國當然比無法無天好,但是筆者想,如果不先廢除中共一黨專政的大壟斷,依法治國不過是一張披在老虎身上的羊皮,迷人而已,因為理論與經驗都告訴世人這無任何可能。
         當下中國仍無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皮(憲法)之不存,毛(憲政)將焉附?
         眾所周知,中共政權是從「槍桿子」暴力中產生的,而非從各種政治、社會勢力均衡妥協之下的契約商定(如美國)。中共一黨獨大成了「宇宙真理」,它壟斷國家一切(政治、經濟和思想),其它社會勢力和廣大民眾都成了它隨意支配的「獵物」。但它必須掩蓋這赤裸裸的不符合時代發展的猙獰面目,於是也給自己披上現代法治國家的外衣。從建國前夕的「共同綱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先後五部之多,其中一個共同的特點,乃「成則為王」的合法證書。為了確保中共至高無上的權力,所謂的憲法均把中共領導權置於「太上皇」的頭條地位。 例如現行憲法明確宣告:「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一九七五年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就更加露骨了。都是沒商量地確認共黨的特權地位。因此如果中共不放下身段,從根本政治改革著手,廢除一黨專政的壟斷特權,什麼「依法治國」的高調,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當今已進入二十一世紀的時代,世界上的憲法中,保留這種霸王條款,大概僅有幾家。

中國憲法是中共王法
         當今中共的「法」尤其是所謂「公民權利」的規定都是黨國恩賜的,隨時可以收回,更可以任意解釋,與現代意義的「法」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現代法學意義上的法中權利是國家公民的天然權利,也就是人之為人所應有的,不是君王或黨官所賦予的。它是力量對比均衡下的妥協契約,是社會各階層的彼此約束,更是對所謂「人民公僕」的約束與限權。現代意義的法輕視主權而重視個人權利,但中共憲法與具體法規都違背以上原則。它是典型的自我授權制度,跟中國歷史上「秦法政」時代的國法一樣,專來對付老百姓的。例如中共憲法第三十五條大言不慚地許諾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又在具體的法律、條例中全部釜底抽薪,任憑黨官批准決定。政府要反美反日,它可以組織暴民,用大巴運送到美日大使館門前吶喊示威;普通公民要求官員財產公佈,它就以滋事罪逮捕。言論自由度更不如清末與民國。其實香港回歸時訂立的「基本法」根本不符合現代意義上的人民主權法理。它事實上是一部英國殖民者未跟香港人民商量就與中共妥協,任由中共主宰產生的「王法」,什麼「循序漸進」、什麼「廣泛提名委員會」,都是一些模糊性的表述。當年《中英聯合聲明》中應許給香港人民的自治權利都可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任意收入其黨國的囊中。
         正如大陸解放前中共對大陸人民的民主承諾,一夜之間就收回變作一黨專制。香港人民應根據現代憲政理論,主權在民的理念,伸張維護自己的正當要求,不要老在「基本法」的圈子裡打轉。

「司法改革」實是削藩舉措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難有新鮮事,頂多是陳年老酒裝新瓶,換瓶不換酒。何以如此肯定?一是習李新政只想救黨並無徹底政改的意向。這點從習近平在「現行憲法公佈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講話」中可以得知。他雖然在四條建議中將「黨的領導」放在末端,但第一條「堅持中國道路」早就告訴世人,一黨專政的中國道路沒有商量餘地。二是當前國內外形勢尚未形成足夠的壓力,迫使中共認識到只有選擇走徹底政改之路才是生路,而堅持走特色之路將會輸得清光。它還在「中國夢」中沉醉未醒呢!那麼「新瓶」是什麼?根據以往的信息,四中全會可能出台司法改革,也就是所謂建立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將地方司法機關的領導權與地方諸侯分離,直屬中央司法體系管理。這種雙軌制與其說是向司法獨立前進,不如說是一種削藩的舉措,也就是加強中央集權的表現。但對世人則說這是邁向司法獨立、司法公正、依法治國的大舉措,可謂一舉兩得。但在當今信息化時代,想以此撈取執政的合法性光環,恐怕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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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號入座的邪教鑑別法。
來源轉自:
2014-09 晚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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